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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问题,内蒙古银行被起诉,法院这么判

时间:2022-05-27 15:54 来源:农村日报 作者:水中花 阅读:

今年4月29日12时24分,长沙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8层楼房倒塌,导致数十名学生被压在废墟之下,事后调查发现,该房屋进行了多次不同程度的结构改动。房屋整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改动,关系到房屋的结构稳定和安全,其并非不能改动,但其改动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然而因为要求严格,很多改动无法过审等原因,私下违规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动的行为屡禁不止,给房屋带来的极大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甚至部分知名国企,为了利益也致安全于不顾,隐瞒对房屋结构的改动,将问题房屋进行出售,这其中就包括内蒙古银行。

2020年12月2日,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发布拍卖公告,计划于2020年12月25日,拍卖7宗商业用房。其中包括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的丽苑阳光城四期商都商业综合楼的1层1011号、2层2010号、3层307号,三层总面积为3802.04平方米,委托方是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起拍价为11331.69万元。2020年12月25日,内蒙古中钰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拍卖,以起始价中标。

这次看似正常的拍卖行为,在房屋成交后却因为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牵扯出了从房屋改造审批违法、到拍卖程序违规、银行放贷强制捆绑不良资产等一系列违规违法行为。

贷款被要求购买不良资产,拍卖时房产仍被第三方冻结

事实上,本次拍卖从一开始就是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一手操控的违规行为。2020年12月25日,房屋拍卖成交后,委托方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除与中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外,还签订了一份没有名称的三方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为甲方,中钰商贸公司为丙方,另外一家双欣公司为乙方。协议中称,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贷款6.9亿元,乙方与丙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及其它关联关系,甲方同意在乙方提交的申请和相关附件后,按照工程进度发放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乙方监督丙方按时足额支付甲方购房款。

早在2019年,双欣公司就因发展需要,向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提出了固定资产贷款请求,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在贷款条件完全符合的情况下,提出了额外要求,双欣公司需要消化掉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不良资产既尚都综合楼1-3层房产。双欣公司找到了承包双欣公司工程的泰欣公司,提出如果要承建双欣公司等量置换建设年产52.5万吨电石项目,必须购买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指定房产,因此双欣公司要求泰欣公司出面成立中钰商贸公司购买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上述房产。

2020年12月2日,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委托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2020年12月25日中钰商贸公司竞得该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和三方协议书,并于2021年4月1日付清了所有房款。

事后中钰公司将房屋打包出售时,却发现尚都综合楼的第三层的产权所有人并非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由于开发商的官司纠纷,该房产处于被第三方冻结状态。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和及时雨拍卖公司在对房屋进行拍卖时,对此进行了隐瞒。

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造承重结构,房屋整体安全隐患严重

除此之外,二层和一层的房屋也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中钰商贸公司将该房产进行转让时,新购房人发现,尚都综合楼的门厅入口上方第二层高达150平方米的楼板出现了严重震颤、裂缝,楼板为轻钢结构聚氯乙烯泡沫楼板,存在随时坍塌的危险。

 

(拆除前的楼板,图一:二楼视角、图二:一层视角)

 

(拆除后现场发现用来承重的泡沫楼板)

中钰商贸公司将该情况反馈给了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告知其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2021年6月6日,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安排内蒙古敏捷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以装修的名义进场进行房屋维修改造。2021年6月15日,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敏捷空间公司签订了房屋维修改造合同。中钰商贸公司称2021年6月16日,维修合同签订后,中钰商贸公司为向新购房人转交房屋,无奈之下签订了二层平台加固工程的会议记要。但事后,中钰公司发现施工方敏捷空间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在未经相关单位审图、在物业公司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将楼板全部拆除,随后在南北两侧长度15米的承重力梁上打孔高达120个,另有直径15厘米的的钻孔8个;合同签订后,施工方再次对承重梁打孔高达144个,使二楼承重梁严重损毁,已经无法承受原有重量,给整个建筑物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明令禁止本次施工拆改承重结构)

发现问题后,中钰商贸公司立即叫停了施工,并通知了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钰商贸公司认为,因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对尚都综合楼二楼的施工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情形,其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导致其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购买的面积严重不符,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认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无奈之下,中钰商贸公司将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告上了法庭。

2021年9月18日,中钰商贸公司调取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的竣工图时发现,尚都综合楼二层在竣工时为混凝土现浇楼板,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时均不存在钢结构楼板,与竣工图严重不符。二层混凝土现浇楼板被切割掉之后,铺设于混凝土中的钢筋被整齐切掉,呈十字交叉的框架梁和次梁同时拆除,已经影响到了整栋楼房的结构安全。原有钢结构楼板因剧烈颤动已被拆除,拟重新加固的钢结构楼板已经无法恢复原有混凝土现浇楼板的框架梁和次梁的功能。

设计图审查手续倒置,审查后第三天既竣工验收

中钰商贸公司在进一步调查时发现,该部分楼板层经过多次反复的改造和加固,均未经原设计单位审核,也未经过任何相关主体审查、审核和审批手续,严重了违反了国家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强制性规范,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纠纷期间,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提供了一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这唯一一次经过审核的局部改造加固工程报告(工程编号:STM2013-11)日期为2014年8月6日。该工程于2014年8月6日经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通过,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但实际上,早在2013年6月6日该建筑就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时候,改造工程就已经进场施工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相隔仅仅一天,2014年8月8日,该项目就进行了竣工验收工作。明显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审批,违法违规施工的情况。而经过对比发现,该审查报告属于现场车库入口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改造,而非二层楼板的改造和加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两天之后既进行竣工验收

而此后增设轻钢结构楼板工程、拆除轻钢结构楼板工程、以及中钰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拟再次增设工字钢梁楼板工程,均在未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审批的情况下,对承重结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动,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中钰商贸公司委托内蒙古国友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尚都综合楼的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2021年11月3日,国友工程检测公司出局了鉴定报告,报告认为:框架梁和次梁的拆除对连接的框架柱的安全性有直接影响,对结构整体的安全性也有较大影响;后增设的轻钢结构楼板上下颤动较为严重,说明该层楼板的刚度不符合使用要求;拟新增工字形钢梁改变了原设计的受力状态,其荷载效应可能会超过框架梁的承载能力,并影响整体结构的安全性。

鉴定委托被退回后,无过错方被法院要求承担后果

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对此鉴定并不认可,随后,内蒙古中级人民法院就“尚都综合楼二楼加固改造部分能否修复”问题,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能效测评中心发送了司法鉴定委托书,2022年1月19日,该中心回复称:因该工程主体已经经过多次加固、改造、拆除,现主体情况已与原设计不符,故主体的安全性应由原设计单位根据现情况重新进行复核;鉴于工程主体的加固、改造、拆除情况已对原设计整体结构产生影响,属于结构设计的重大变更,是否能在现结构上进行加固改造处理应由原设计单位给出意见或结论;因该建筑目前尚未进行下一步加固或改造,尚不具备检测鉴定条件,故将委托退回。

内蒙古中级人民法院此后并未向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而是以此认为,尚都综合楼的二层加固改造部分的安全性如何及对整体交易房产的影响程度均处于待定状态,故中钰商贸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驳回了中钰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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