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骑士超速被拍照 打官司质疑「取缔标志是假的」败诉

朱男质疑西屯路三段「取缔标志许多都是假的」,法官却认为这处警告标志清晰可辨,判决他败诉。(记者张瑞桢翻摄GOOGLE街景)



朱男质疑西屯路三段「取缔标志许多都是假的」,法官却认为这处警告标志清晰可辨,判决他败诉。(记者张瑞桢翻摄GOOGLE街景)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朱姓男子骑机车行经中市西屯路三段,被员警拍到时速62公里,超速12公里,开出1200元罚单,朱男提起行政诉讼,指他每天经西屯路上下班,哪里有测速照相机,他都了然于胸,「路旁的固定式测速取缔标志许多都是假的」,他也没见警示牌,声明撤销罚单,法官却认为,他被拍照的地点前方142公尺,就有固定式警告标志,位置明显可见,骑机车本应依限速行驶,驳回朱男之诉。

判决书指出,朱男于去年(2024年)8月16日中午骑机车往台中市方向,行经中市西屯区西屯路三段,被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员警,以雷达测速仪器测得时速62公里,该路段限速50公里,他超速12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出「汽车驾驶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20公里以内」违规罚单,处1200元罚锾,朱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朱男主张,他每天经过西屯路上下班,对于该路段何处有固定式测速照相,他均了然于胸,「路旁的固定式测速取缔标志许多都是假的」(意指有警告标志,没有照相取缔设备),他行经违规地点时,也未看到警示牌,以为测速装置尚未设置完成,因此超速违规,他声明罚单撤销。

法官却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取缔执法超速路段,在一般道路,应于100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设置测速取缔标志,朱男并不争执当时时速62公里,超速12公里,但主张违规地点之前,未放置测速取缔标志,但经审视举发机关检附的采证照片,以及Google街景图所示,警告标志位于西屯路三段(临远东街)外侧车道旁人行道树前,距离违规地点142公尺。

法官强调,此警告标志的竖立位置明显可见,图样清晰可辨,没有被树木或其他物体遮蔽,朱男虽主张该路段许多固定式测速取缔标志是假的,举发员警于取缔当日,并未于违规地点前,设置活动式取缔警告标志,但实际上这件超速违规地点前142公尺处,既设置有固定式警告标志,以及限速50公里标志,且均清晰明显可辨,朱男为合法考领有机车驾驶执照之人,骑机车本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依速限行驶,判决驳回朱男之诉,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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