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各位领导好!
建议人(代表1):李启红,身份证号:610122197412035496 联系电话:18209292667
建议人(代表2):史秀菊,身份证号:612125196301122040 联系电话:15029973376
建议人(代表3):王小琴,身份证号:610404198105226020 联系电话:18064379278
附议人:张和平、杜淑芳、张小娟、陶兰梅、昝恒忠、张敏霞等256人(名单及个案简介另附)
一、立法项目名称及拟采取的形式
项目名称:《陕西省冤错案件预防纠正与执法司法责任倒查条例》。
拟采取的形式:地方性法规(条例)。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听取至少五至十名冤错案维权代表当面沟通建议并开展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立法的必要性
(一)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前,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公检法执法犯法、司法不公、久诉不决、申诉难、纠错难等问题,仍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很多案件存在事实认定歪曲、证据采信造假、程序适用错误、权力不当干预等情形,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获得感。
(二)现有纠错与追责机制缺乏地方层面的系统性制度支撑。
对冤错案件的排查、提级再审启动、国家赔偿、名誉恢复、责任倒查、异地管辖、投诉人保护等环节,目前多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和内部工作规范,尚未形成上下贯通、权责清晰、可操作、可监督、可问责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实践中容易出现“只解释不纠错、只答复不处理、以旧答复重复应付”以及“由被控告单位自我核查、自我答复”的利益冲突局面。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具体问题亟待立法回应。
据256名联名群众及所附个案材料反映,在刑事、行政诉讼、医疗损害、正当防卫认定、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违法立案、枉法裁判、压案不查、公检法合伙制造冤假错案、阻挠申诉控告举报等问题;在向中央第十五巡视组、省联动巡视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反映问题后,存在接收无回执、转办不规范、检举控告材料违反保密规定转交被检举单位、由被举报单位自行虚假答复、控告举报申诉复查等程序空转、责任人员未倒查等现象。这类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司法公信力,关系中央巡视和监督制度权威。
(四)制定本条例是落实宪法法律和监督法要求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明确,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将冤错案件预防纠正与责任倒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推动“有错必纠、有责必追、干预必查、异案避嫌、投诉人受保护”,服务陕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三、立法的可行性
(一)上位法依据充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申诉、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处分规定,共同构成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二)现实问题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各地在涉诉信访化解、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倒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方面乱象丛生,严重存在问题,急需立法规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及依法治国精神落到实处。
(三)立法时机成熟。省人大常委会正在编制2027年立法工作计划,同时公开征集2027年监督议题建议,立法与监督可以同步谋划、相互支撑:以立法固化制度成果,以专项监督检验实施成效,形成“立法—监督—整改—评估”闭环。
四、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冤错案件常态化排查和依法纠正机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对信访控告、再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中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实行系统排查;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决定、强制措施,依法及时启动异地再审、撤销、赔偿、纠错问责、恢复名誉等程序,防止纠错程序空转。
(二)执法司法过错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明确对故意枉法、徇情枉法、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违规立案、违规查封扣押、滥用强制措施、驻所监督缺位、压案不查、虚假答复信访人、阻挠申诉等情形,依纪依法追究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责任;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具体案件、打招呼、批条子等问题,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处理,实行一案双查。
(三)重大、敏感、涉权案件异地管辖机制。明确对当地干预风险高、信访反映强烈、可能涉及地方保护或系统内部包庇的案件,依法适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异地侦查、异地审查起诉、异地审判、异地申诉审查,改变利益冲突局面,形成可操作、可监督、可问责的制度规范。
(四)涉诉信访和巡视举报件规范流转机制。明确群众向中央巡视组、省联动巡视组邮寄或递交的集体联名信依法接收、登记、转办、书面反馈受害人;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违反保密规定转交被检举单位;对“未收到受理告知”“邮局限制收件人姓名及备注内容”“窗口拒收”等问题查明原因并追责。
(五)报案人、申诉人、举报人保护机制。明确对向巡视组、人大、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的群众,严禁截访、威胁、泄露信息、打击报复;建立举报人信息保密、风险预警、侵权追责制度。
(六)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监察监督、政法督察的衔接机制。明确人大监督发现的问题闭环交办、限期整改、公开结果;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打击报复受害人、控告人、申诉人的,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重点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
五、为使本条例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以下三项刚性制度:
(一)确立冤错案件受害人的参与权、陈述权和监督权。明确规定每一起进入复查、再审、赔偿、追责程序的冤错案件,均应当通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及亲朋好友参与相关立法调研座谈、专题询问、代表视察和第三方评查;涉及同类案件制度规范的制定、修改,应当邀请冤错案件受害人代表参加立法座谈、立法听证和审议旁听,充分听取其意见;受害人代表在立法论证和专题询问中的发言、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并纳入立法档案,立法机关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二)确立责任倒查无禁区、退休不免责的终身追责原则。明确规定执法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冤错案件的,无论其是否调离、轮岗、辞退、开除或者已经退休、离职,均应当依法依纪倒查其责任;不得以岗位变动、职务调整、退休离职、超过一般追责期限等为由免除责任。责任倒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受害人,并依法追究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相应责任。
(三)确立纠错落实当面交流与书面答复制度。明确规定冤错案件依法纠正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向受害人当面通报纠错结论、责任倒查进展和赔偿、名誉恢复等后续安排,并自纠正决定作出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处理结论和纠错及赔偿途径,由参与单位共同签字盖章,一案一答复、一案一归档,坚决防止“只解释不纠错、只答复不处理”。
六、建议配套开展的工作
(一)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推进本条例立法调研的同时,将“全省涉诉信访件规范流转、冤错案件依法纠错、巡视举报人信息保护、重大案件异地管辖及执法司法责任倒查情况”纳入2027年监督议题,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
(二)建议允许冤错案维权代表参与听取省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上述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就“巡视举报件被转回被举报单位、控告人信息泄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开展专题询问并允许有多名冤错案维权代表现场参与和交流;对256名群众反映的若干典型案件开展代表视察和异地第三方评查。
(三)建议督促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纪委监委、人大监督共同参与的冤错案件治理和监督闭环,实行一案双查、终身追责、依法国家赔偿,要求相关单位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进展,并将典型问题向社会适当公开。
七、关于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保障冤错案件受害人代表参与权、推动对故意制造冤错案件人员依法问责的专项建议
一、建立冤错案件受害人代表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应邀请一定比例经身份核定的冤错案件受害人、申诉人、举报人代表列席旁听大会有关议程,参加冤错案件治理专题审议、专题询问和听证会。受害人代表有权在相关会议上发言、提交书面材料、反映诉求,其意见应如实记录并纳入人大监督和立法参考,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本人。
二、对故意制造冤错案件、民愤极大的公检法及监委办案领导和负责人,依法启动刚性监督程序。对经再审改判、检察监督、监察调查、人大特定问题调查确认存在故意枉法、徇情枉法、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违规立案、压案不查、插手干预等情形,致使公民人身自由、财产、名誉遭受重大损害的案件,省人大常委会应督促省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依法作出处分、追责、赔偿、恢复名誉决定;对依法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的人员,由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省人大代表及一定比例的维权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罢免案,按法定程序审议表决。
三、责任倒查不受退休、调离、免职影响。对上述故意制造冤错案件的人员,无论是否调离原单位、是否免职、辞职、退休,一律依纪依法倒查责任,不得以岗位变动、退休离职、超过一般追责期限为由免责;已享受的退休待遇、荣誉表彰应随倒查结论依法重新处理。
四、纠错结果由省人大联合省监委向受害人当面答复。对经复查确认的冤错案件,纠错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省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向受害人当面通报纠错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答复,载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处理结论和救济途径,一案一答复、一案一归档,确保纠错过程公开透明、责任落实到人。
八、预期成效
条例出台后,将从地方立法层面构建起“排查—纠错—赔偿—追责—保护—监督”全链条制度,实现冤错案件有入口、纠错有程序、追责无死角、投诉人受保护、监督有刚性,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提升人民群众对依法治省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九、请求事项
恳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将本项目纳入2027年立法计划,并建议列为审议项目或预备项目;同时恳请将相关专项监督议题纳入2027年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冤错案维权代表现场参与该项立法的投票和发言、专题询问和第三方评查,推动真纠错、真追责、真异地、真保护。
立法纠正冤假错案不是个别当事人的私事,而是关系法治权威、政权公信和全省发展环境的大事。<span style="font-family: "汉仪书宋二简",serif; font-size: 1






